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广西国税曝光2007年10大涉税违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国必然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百度主题
     
     
    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4-9-17 文号:国家测绘局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查看正文

    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4]106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制定〈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请示》(市规文[2004]10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明确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的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是指对标准进行的微调,而不是取消某一等级标准。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时,可以适度提高或者降低。提高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高于乙级标准、丁级标准不应高于丙级标准;降低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低于丁级标准。 请将修改后的《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报送我局备案。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2004.9.17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