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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铁矿砂普通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日期:1996-7-10 文号:税委办[1996]20号财工字[1996]245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关税司:

      按国务院决定,税委会[1996]16号文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对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税号: 26011100,26011200,26012000)实行1%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根据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率的制定原则和惯例,经研究决定,自1996 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上述3个税号的铁矿石普通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6%。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1财政部关于重申煤炭企业有关财务政策的函 现对你部近日下发的煤政字[1996]190号《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涉及财政政策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于从1996年起按产量提取转产基金、提高维简费及井巷基金提取标准问题,我部已以财工字[1996]172号《关于兖州、郑州、平顶山矿务局有关财务问题的函》明确指出:制定这些政策属财政部职责范畴,你部在未商得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兖州等三个矿务局执行上述政策,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停止执行。但你部煤政字[1996]190号文中再次涉及到这些政策,擅自决定煤炭企业按产量每吨提取2元转产基金、将井巷工程基金标准由现在的每吨2.5元提高到5元。我们认为,你部的这种做法是不严肃的,必须予以制止。国有重点煤矿维简费仍执行财政部[1992]财工字 3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得提高。请你部即通知有关企业照此执行并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予以监督检查。  另外,你部要求煤炭企业科技投入原则上按销售收入总额的1%掌握的提法不妥。对于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已有明确规定,国有煤炭工业企业应执行该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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