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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日期:2005-3-14 文号:国家林业局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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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林计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财经领域的一件大事,对规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经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遵纪守法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在林业行业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学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认识是做好工作的先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好《条例》,是推进林业依法行政的需要,是落实“慎用钱”方针的需要,也是巩固林业系统思想、作风、组织、制度、业务五大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对于促进林业全行业依法理财,做好“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各项林业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学习贯彻好《条例》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并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为学习贯彻好《条例》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氛围。通过《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使遵纪守法、依法理财真正成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别是抓好计财部门人员的培训,要安排或聘请资质好的人员,承担培训任务。2005年,要对本单位和部门的计财人员轮训一遍。
    三、与开展“慎用钱”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
    为进一步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我局决定2005年为“资金安全年”,要求在林业全行业深入开展“项目资金安全检查”活动。国家林业局党组决定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开展一场以“慎用钱”为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为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动员和组织林业系统领导和财会人员,专题学习《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规,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中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民主决策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确保2005年资金安全不出现问题。通过《条例》的学习贯彻,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内容更加充实,使林业系统各单位的资金管理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四、加强财务规章制度整顿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对照《条例》内容,逐条审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结合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和梳理,找出管理的漏洞和制度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坚决杜绝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慎用钱”的要求落到实处。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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