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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7-2 文号:国税函[1996]410号国税发[1996]17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地区出口企业要求对其1995年5月底前签订合同并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准予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对你地区出口企业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具体出口企业名单、合同号及出口金额清单附后),在1995年底以前报关离境的,仍按 17%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准予按14%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其中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项目,其退税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法规的通知》(国税发 [1995]914号)的法规掌握、办理。

      附件:进出口企业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出口合同审批汇总表(略)  1996年7月2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等5户企业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北京地区1994年以来的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利用虚假退税凭证申报迟税,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失。特别是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等 5户企业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严劣,情节特别严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用比实际出口数量、金额虚增10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840万元;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994年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税款占其应退税款的87%,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5万元;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利用被不法分子骗购后虚构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4万元;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无视国家三令五申在出口交易中严禁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有关法规,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32万元;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系“4.20”涉案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l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等有关文件法规,经研究决定,除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外,给予上述5户企业停止出口退税权一年的处罚,并已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出口经济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5户企业发生骗税业务涉及的已退税款;限期于1996年11月15日前迫缴入库,逾期不缴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法规强制执行。

      二、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1997年9月30日止(以报关离境日期为准),停止上述5户企业出口退税权一年。在此期限内,上述5户企业出口、代理出口、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停止退税权期满后,国家税务总局要对这5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出口退税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6年l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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