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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2005-6-28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查看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2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
    ┃序号 │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
    ┃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号发布     │民航局令第13/1号《民┃
    ┃   │          │          │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
    ┃   │          │          │审定的规定》取代,应┃
    ┃   │          │          │当废止。      ┃
    ┠───┼──────────┼──────────┼──────────┨
    ┃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8年8月20 ┃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1号发布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总局令第80号《民用航┃
    ┃   │          │          │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   │          │          │定规定》取代,应当废┃
    ┃   │          │          │止。        ┃
    ┠───┼──────────┼──────────┼──────────┨
    ┃3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实施细则      │局令第25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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