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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
    日期:2005-12-19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7号:

    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 认可负债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 本规则不涉及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

    定义
    3.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但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各种赔付款项。
    (3)应付赔付款,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
    (4)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5)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6)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7)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之前的长期债务。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 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
    5. 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准备金
    6.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7.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资本性负债
    8.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资本性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
    其中,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以下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
    如果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的偿还时间,则应当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到期日计算该部分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预计负债
    9. 预计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零,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1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披露
    11.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1)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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