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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日期:2005-12-3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

    (一)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第八条 冻结、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三)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冻结、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冻结、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查封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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