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热点新闻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百度主题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06-3-14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