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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日期:2006-2-26 文号:国务院 发文单位:国务院

    查看正文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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