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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06-6-3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查看正文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交通部部长 李盛霖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卫生部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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