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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日期:2006-6-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5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5号

    查看正文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业经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三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

      农业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

      第五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牛、羊、家禽、猪、蜜蜂和其他动物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由该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

      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育种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代理。

      第八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第九条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二)遗传资源介绍;

      (三)遗传资源标准;

      (四)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第十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一条 国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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