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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
    日期:2006-6-12 文号:保监厅发[2006]48号 发文单位:保监厅发[2006]48号

    查看正文

    各保监局:

      许可证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和凭证,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具体体现。《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第一条对保险经纪、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的流程进行了规定。为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管理,规范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期满换发的流程

      《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应在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保监局进行初审。保监局对经纪机构前2年、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前2、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其他事项

      (一)经纪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在届满6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各局可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

      (二)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该机构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与起始日期相对应。除该机构有效期届满外,不得重新计算有效期。

      (三)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流程,由各局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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