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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7-8 文号:国税发[1996]1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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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文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现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范围和时间问题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应按国税发[199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二)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按国税发[1995]12号文件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的办法.

  (三)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准予出口退税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

  二,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老企业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在实际掌握中,对所上项目确已实际投资,并能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资料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

  (一)新上项目申请报告

  (二)新上项目批准文件

  (三)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老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94)财税字第058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关于委托代理出口方式的确认,应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5]19号第一条(三)款对委托代理出口形式的认定停止执行.

  四,关于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问题根据(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一些地方反映,对使用部分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公式计算,不尽合理.我局意见,通常情况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仍应按照(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处理.个别确需改变计算办法调整的,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文件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终清算,调整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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