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6-1-23 文号:农业部 发文单位: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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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拟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其章程。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成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 ,注册资金 元。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
本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组织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略)
第五条 本组织成员认购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组织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或者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本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对本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组织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组织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组织在 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 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组织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第十二条 本组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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