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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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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8-14 文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15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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