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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8-2-20 文号:国税函[1998]11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缰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吉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好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法规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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