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3-30 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5%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50元/吨
l千克=O.988升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20元/吨
22041000
葡萄汽酒
10%
22042100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2900
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3000
其他酿酒葡萄汁
10%
22051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22059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黄酒
240元/吨
l千克=O.962升
22060000
其他发酵饮料
10%
22071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2207200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5%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0%+1元/公斤
l升=O.912千克
22083000
威士忌酒
20%+1元/公斤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
20%+1元/公斤
22085000
杜松子酒
20%+1元/公斤
22086000
伏特加酒
20%+1元/公斤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0%+1元/公斥
22089010
龙舌兰酒
20%+1元/公斤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5%
22089090
薯类蒸馏酒
20%+1元/公斤
l升=0.912千克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20%+1元/公斤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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