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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关键
日期:2008-2-1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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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准则》,并称将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且,还将原来土地增值税预缴比率从原来的0.5%-1%,提高到1%-2%。
  其实,去年的2月1日税务部门已经说要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一年过去了,只是出台了清算鉴证准则和将预缴比率提高一倍而已。说实在的,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当时所预期的。

  土地增值税到底该如何清算?到底该如何征缴?似乎一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现在有哪个税收是制定了10多年一直没法实施,而只是预缴了部分税金,却长期没有进行清算呢?

  即使是目前将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提高一倍,其实也是并不合理的做法。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利得税,要达到一定利润比例、甚至是要达到高额暴利,才需要计征。

  对没有达到计征条件的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就是一个额外的负担,而且这部分预缴款长期不清算也无法清退给企业,政府反而长期无偿占用;而对达到计征条件的企业而言,1%-2%的预缴税金,根本无法抵扣应缴税款。

  我曾对土地增值税预缴做过测算,如按销售收入10000元、税前利润3000-4000元来测算:大约原先计征的总额0.5%只相当于税前利润的1.25%-1.67%,而按新政则将达到30%-40%;现在即使提高一倍也不过是税前利润的2.5%-3.3%而已,依然是无法应付30%-40%的高额税收。

  我认为,开征和清算土地增值税是必要的,但开征和清算的时机和方法要恰当。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利得税,或者可以看作为暴利税。这对于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应当在对行业发展影响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实施,现在匆忙进行清算,实际上会欲速则不达。

  而且,要实施就正式实施,而不应当采取预缴的方式。表面上看,好像收到了一些土地增值税收,但实际上该收的并没有收足,不该收的却也被收了。容易把按获利多少为计税基数的累进式税制,演变成以营业额为计税基数的固定税率的税制,给实际操作和执行增加难度。其实,只要公布土地增值税的计征办法,让企业按时按要求自行申报和缴交即可,税务部门只需加强指导和监管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预缴。

  我去年4月针对土地增值税提过几点意见和问题,现在看来依然还有意义,现摘录如下:

  “一是对没有计提和预留足额税款的企业如果处理不当,的确会导致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面临倒闭的危险,但这部分企业可能也不会太多;二是有的房地产企业产业链很长,从开发、设计、建筑施工到广告宣传等很多工序都在其掌控之中,形成类似托拉斯一样的垄断状态,这类企业可将利润平均分散到各个产业链的环节中,则会导致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应缴税额降低,并且是完全合法的。这类企业通常规模较大,原本应上缴税额较多,如果不加限制就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影响税收和就业机会的增加,只能通过反垄断法来制止这种现象;三是要防止非法的避税手段,一些开发商多个项目同时开发,给计算成本和税收形成阻碍,这样的情况只能按定额核算,即不论开发企业如何报低,都要按规定上缴一定的税金,这就更需要税务部门严格执法,不能厚此薄彼;四是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以往就有很多政策不具可操作性或执行力度差,比如按规定开发商拿到土地2年不开发政府可无偿收回,但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土地多年闲置也难以无偿收回。

  而且,我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是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很广,处理不当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影响。然而,却只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个通知就要开始全面执行,似乎有些草率,是否应该通过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整体协调一下才合乎程序呢?”还有一点就是有关清算时效的问题,广东省房协提出以2004年1月1日以后作为征收的时点的建议,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新的管理办法应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因为任何诉讼都有一个实效性,法规条例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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