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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可免企业所得税
日期:2008-3-1 文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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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口径的通知”明确,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通知指出,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另外,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


  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通知指出,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通知还提出,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而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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