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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日期:2008-3-15 文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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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崔俊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税收立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当务之急是要视问题的轻重缓急,提高部分税种的法律级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崔俊慧说,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税收法律分别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这三部法律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中,《税收征管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税收征管法律,也是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企业所得税法》从所得税方面统一了不同类型企业过去不平等的税收负担,而《个人所得税法》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作用。
  崔俊慧指出,我国税收立法所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立法中还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部分应该及早制定的税收法律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占税收收入比重很大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大流转税税种仍是以国务院条例加以规定的,法律级次较低,与这些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处的地位极不相称。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地方税种需要通过税法加以规范。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部分已经颁布实施的税收法律已开始出现与当前实际情况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对其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税收征管法》,尽管其在权威性、操作性等方面比过去的《税收征管条例》已有很大进步,但从近年来工作实践的结果看,《税收征管法》已开始不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法》的执行效果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因此,应把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作为今后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优化和征管技术的不断完善,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进入立法部门的视野。
  崔俊慧同时指出,一部税收法律从起草到制定,再到修改完善,需要经过相当复杂的过程,这些工作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下一阶段立法机关应进一步重视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的立法,同时从建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角度,兼顾各地方税税种的立法工作。对已有的税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修改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让已有的税收法律继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在谈到税制改革时,崔俊慧除了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现状和下一步趋势进行透彻分析外,还就如何把握好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主线”谈了他个人的看法。
  他说,良好稳定的税收制度将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否则无论是对国民经济而言,还是对税收本身来说,都是无益的。因此,把握好税制改革的“主线”至关重要。上世纪80年代,我国围绕“利改税”主线推进税收制度建设,明确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关系问题。上世纪90年代初的“分税制”改革又进一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下一步,我国税制改革应当围绕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主线展开,其重点有三大方面: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合理界定税收职能作用;二是正确处理税收手段与政府其他经济手段的关系,明确税收作为长期宏观调控手段的定位;三是正确处理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协调性、有效性,为经济发展提供透明可预期的税制环境。
  崔俊慧提出,我国未来一段时期推进税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要继续深化流转税改革,加快推进增值税转型扩围,调整完善营业税制度,加大消费税调节力度,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平衡、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流转税制度体系。二是要实施地方税制改革,大力加强以房地产税为重点的财产税体系建设,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抓紧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税建设。三是争取实现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新突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和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四是继续进行所得税改革,妥善处理提高所得税比重与发挥所得税调节作用的矛盾关系。五是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六是全面完成内外税制统一,创造公平税收环境。七是改革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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