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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日期:2008-3-19 文号:财关税〔2008〕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


1千克=1.282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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