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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08-5-27 文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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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
  据了解,今年初,国家对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购货方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对未按要求建立、使用台账的,取消其《证明单》使用资格。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购货方石脑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台账记录用于本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数量小于实际自产和凭《证明单》购入石脑油合计数量的,其差额部分,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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