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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日期:2008-6-5 文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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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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