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百度主题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日期:2008-6-6 文号:国税函〔2008〕4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