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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日期:2008-6-8 文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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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纳税人涉税资料中的相关业务进行调整。17项办税业务被取消,3项业务进行了调整,1项业务下放了审批权限。
  据相关人士介绍,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经各业务司局的反复协商,最终确定调整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明确了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
  通知明确,行政审批取消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等17项业务予以取消:“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等3项业务进行调整;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权限下放,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其“税务机关承诺时限”也改为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通知进一步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业务已发生变化,同时与新税法相配套的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相关办法公布后,相应业务还会进行后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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