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阳鸭河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事宜的批复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阳鸭河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事宜的批复
日期:1997-7-4 文号:国税函[1997]3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阳鸭河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事宜”的请示》(豫地税发[1997]13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西班牙INI集团公司(以下称INI集团)在合同电厂提供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培训预计期限超过两年,根据中、西班牙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

  二、对INI集团派遣来华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89]国税外字第091号)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我国税法规定,INI集团负有代扣代缴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