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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日期:2008-9-13 文号:财税〔2008〕11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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