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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民币、外币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都负有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存款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应于每月七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后签收,将申报数据录入电脑,在申报表上加盖“征收章”,同时将纳税申报资料退还一份给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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