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热点新闻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民币、外币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都负有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存款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应于每月七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后签收,将申报数据录入电脑,在申报表上加盖“征收章”,同时将纳税申报资料退还一份给扣缴义务人。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