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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日期:1987-5-29 文号:[87]财税地字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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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附件: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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