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1987-6-8 文号:[87]财税油政字第1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
查看正文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关于贯彻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问题,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和(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已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解释。各分局在贯彻执行税收协定和有关解释规定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今年4月海洋石油税务系统召开税收协定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识别外国公司、企业是否属于对方缔约国居民的问题 各分局普遍反映,承包我国海洋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多数是跨国公司,情况比较复杂,仅凭其填写的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和法人证书(副本),很难准确地判定其是否为对方缔约国居民。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意见,在判定外国公司是否为对方缔约国居民时,可以要求外国公司、企业提供其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二、关于如何判定与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是否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的问题 外国公司和我国企业联合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该外国公司是否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或固定经营场所可视为该外国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 三、关于一个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作业项目,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并判定为常设机构的问题 有的分局反映,一个外国公司同时在中国的几个招标海域或地区承包作业的为数很多,要求对这类企业在华作业的项目合并计算作业天数以确定其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根据(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和(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对方一个企业在我国境内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的,应仅就属于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的作业项目合并计算其作业天数,以确定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我局(85)财税油政字第26号文件结合海洋石油作业的具体情况,已明确“‘一个工地’一语,在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作业中,是指一个海域(如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一个公司在同一海域连续承包两上或两个以上项目的,不管其作业在海上还是陆上,都可连续计算其作业天数,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但是,两个作业项目之间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其作业日期”。我们意见,关于对方一个企业在我国境内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业项目,如何计算其在华的作业日期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仍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四、关于外国公司在华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提供服务,包括咨询劳务,应否合并计算提供劳务的天数,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对方一家公司在华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提供劳务,如果这些项目属于相关联的项目,不论发生在同一地区(或海域),还是不同地区(海域)均应合并计算在华提供劳务的天数,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这些项目不属于相关联的项目,则应分别计算在华提供劳务的天数,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五、关于外国公司派员来华提供培训服务如何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已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该文件解释的精神,培训服务属于“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范围。对协定已生效国家的外国公司来华提供培训服务,应根据有关协定的规定判定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六、关于一个公司在华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以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对方一个公司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如果该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是有联系的,应视具体情况,合并计算在承包工程作业天数内,或合并计算在提供劳务天数内,以此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七、关于是否可以将对方国家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作业天数合并计算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对方国家的公司为勘探开发我国海洋石油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期内有时在中国境内作业、有时在中国境外作业的,应仅以在华实施合同(包括作业或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实际天数连续或累计计算,判定其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八、关于中英税收协定第五条二款“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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