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如果企业已贴花完税,则不再以缴款书方式缴纳应视同完税。但今后如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以缴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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