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热点新闻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百度主题
     
     
    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日期:1989-12-21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对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