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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日期:1989-12-21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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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室,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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