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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9-12-22 文号:国税地[1989]1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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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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