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0-8-22 文号:国税函[2000]65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银行在我国银行取得存款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2000]2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二、关于外国银行取得短期贷款利息免税申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需经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无论是长期贷款或是短期拆借,其所取得的利息需要免税的,均需按照税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对于短期拆借,鉴于业务发生较为频繁,为减少工作量,可根据各国家银行的业务量情况,由你局确定期限,定期汇总办理免税手续。

  二、关于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仍按《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2]财税字第348号)执行。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