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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局、 国家物价局、 中国工商银行、 物资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
日期:1989-12-14 文号:计科技[1989]1549号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局、 国家物价局、 中国工商银行、 物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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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产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新产品,其定义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办法。  新产品按地域特征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地区级新产品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试产是指从样机(样品)试制成功后到正式投产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试生产阶段。  第三条 国家级试产计划,是国家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水平、高效益、高效能的新产品,并使其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的政策性计划,同时是实行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等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国家级试产计划每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级试产计划,只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对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开发任务而未列入国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编制本地区的新产品试产计划(或类似计划)时,应考虑优先安排。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五条 组织编制国家级试产计划,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产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参数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当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这些产品同时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国内外市场适销、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获得中国或外国发明专利的新产品。  二、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奖励的新产品。  三、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四、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五、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六、具有出口创汇多、替代进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七、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八、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九、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新产品。  十、能保护环境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二、传统手工艺品。  三、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耗能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五、新花色、新品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采取逐级申报制。  一、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地区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均通过所在地、市经委(计经委)或主管厅、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申报。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委托行业归口厅、局审查后,进行综合平衡,并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序列分类汇总编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有关部门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备案。经部门审查后,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开编报。  三、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编报。  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通过地区专利部门向中国专利局申报,由中国专利局统一汇总编报。  第十条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申报过程中,都要由承担试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自己向有关地区或部门申报,各地区经委(计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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