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12-2 文号:国税函发[1994]6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1)财税字018号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二)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二、对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这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四、军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军队系统所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