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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0-9-1 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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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见附件表格 07006、0700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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