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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日期:1991-1-12 文号:国税函[1991]5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第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 der Heeden)1990年12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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