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日期:1991-1-12 文号:国税函发[1991]5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 der Heeden)1990年12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税务机关居所地址:荷兰本表签署人,税务机关负责人 (地址)证明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缴纳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时,是或曾是荷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条规定的荷兰居民。签民: 日期: 19公章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