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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日期:2001-12-1 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5号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查看正文现发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2001年10月11日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家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适合的其他组织或机构作为应诉组织单位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应诉组织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应诉;
(二)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
(三)协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
(四)协助企业进行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问题的抗辩;
(五)协助企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六)协助企业进行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谈判;需以政府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或要求政府担保或监控“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的,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并提出方案;
(七)就具体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
(八)负责反倾销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跟踪、分析被反倾销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十)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举办研讨会,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应诉意识。
第六条 关于“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落实办法和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随时向有关企业、政府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做好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工作。
第八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根据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及时公布该年度到期的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
第九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做好反倾销案件的归档工作并在负责组织的每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应诉总结报告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条 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
第十二条 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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