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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5-12-22 文号:财税字[1995]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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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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