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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水手缴款书”以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及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是用于本办法。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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