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热点新闻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百度主题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日期:2003-11-13 文号:国发[2003]26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 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