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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冻猪肉四分体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4-9-11 文号:国税函[2004]96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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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冻猪肉四分体等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出字[2004]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肉四分体属于分割猪肉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2003年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肉四分体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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