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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清理归档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6-27 文号:财税[2005]10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西、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和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免征农业税的情况,为做好农业税有关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决定免征农业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依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组织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

      二、各地应当根据免征情况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有关文件、税源登记台帐、会计帐簿、票证、税款征收专用章、税收检查证进行全面的清理。

      (一)税源管理类,包括历年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源登记簿(台账),由乡级征收机关清理存档保管;乡级报送给县级的汇总表由县级征收机关存档保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三定"方案资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县、乡、村封存保管。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历年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账簿、凭证、报表。

      由县、乡征收机关根据各自管理范围,分别管理、分别存档。

      1、农业税尾欠分户账,应区别为两类分别保管,一类是税改前的农业税尾欠;另一类是税改后的农业税尾欠,应按分户明细账,由乡征收机关封存归档,乡级报送给县级的汇总表由县级征收机关存档保管。

      2、征收烟叶特产税的地区,烟叶特产税账簿应单独设立总账,继续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票证类。包括《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涉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票证。免征地区应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保管、缴销、停用规定执行。对征收烟叶特产税的地区,县级征收机关应留存征收烟叶特产税的税票,继续使用。对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村税费改革清理尾欠政策出台前,可留存少部分农业税税票。

      (四)农业税收专用章。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免征后,不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要上交县级征收机关,由专人监督统一销毁。

      (五)农业税收检查证。对不再从事农业税尾欠、契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特产税征收工作的人员、离职、换岗人员,应由县级征收机关统一进行清查、核对人员,将所有收回的检查证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各级征收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清理工作。对农业税免征后的有关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进行清理、归档、保管,既是贯彻执行现行征管制度规定的要求,也是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本着对历史资料负责、管理规范、善始善终的态度和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免征农业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能因为疏于管理,出现历史资料散失,税收票证流失的情况,更不能出现农业税免征后仍用农业税收票证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和局面。各级征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切实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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