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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5-8-21 文号:国税发[1995]15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通知略)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税收会计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进行核算。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级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和县级以上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收入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第五条 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帐方法

      第八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帐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帐主体,采用“借”、“贷”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帐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或一个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帐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货必相等”。  第十条 借贷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帐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帐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帐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的总帐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的总帐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帐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法规,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法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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