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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6-27 文号:国税函发[1994]3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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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关于税制改革后,辽宁省锦西天然气化工总厂购进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的免税产品,因无进项税额扣除,税收负担比同行业有所加重的问题,为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扶持渤海锦州20-2油气田及下游企业的发展,经与财政部研究,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对该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4号文件的规定,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液化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该油气田在国内销售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锦州20-2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自开始缴纳增值税之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比原免税多征的税款,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查批准,按季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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