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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01-1-17 文号:国税发[2001]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根据新申报表内容的变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4.预提费用明细表;

      15.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企业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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