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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